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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17-09-08 作者:admin
  2005年年底,商务部就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核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等问题相继发布公告、出台文件,作出了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相关程序的规定。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于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外商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一是进一步下放颁发批准证书的权限。今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复文件,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公告下发之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发证等,一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今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其合同、章程均在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三是要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二、下放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
凡经营方式不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销售,且分销商品不涉及钢材、贵金属、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其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部门。
同时,对从事零售业务开设店铺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如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或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其审批权限也下放到省级商务部门。
 三、下放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
从2005年12月11日起,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快递业务除外)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对于部令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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