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
2025年12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0号公告,对我所代理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在本案中,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5年的反倾销税。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抽样公司
1. 西班牙里泰拉肉类公司 4.9%
2. 丹麦皇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生产商 18.6%
3. 维扬博克斯特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生产商 19.8%
二、其他配合调查公司 9.8%
三、其他欧盟公司 19.8%
【案件背景】
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为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英文名称为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主要用途为适合供人食用。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2025年9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6号公告,对本案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
有关本案最终裁定公告及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请参见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方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