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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正式立案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5-12-02 作者:boheng

2025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7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被调查产品的中文名称为聚苯硫醚,全称聚苯基硫醚,或聚亚苯基硫醚,英文名称为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为PPS。被调查产品是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分子式为C₆H₄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辐射、阻燃、电绝缘等优良性能,可用于纤维纺丝、制膜、涂料、注塑、挤塑、合金等,广泛应用在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有关立案公告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方网站http://trb.mofcom.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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