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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牛肉保障措施案作出肯定性裁定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6-01-04 作者:boheng

2025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7号公告,对我所代理的进口牛肉保障措施案作出肯定性裁定。


在本案中,商务部最终认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即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55%。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具体的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如下:


第一年

2026年1月1 日—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年

2027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第三年

2028年1月1日—2028年1231日)

配额

数量

巴西

110.6 万吨

112.8 万吨

115.1 万吨

阿根廷

51.1 万吨

52.1 万吨

53.2 万吨

乌拉圭

32.4 万吨

33.1 万吨

33.7 万吨

新西兰

20.6 万吨

21.0 万吨

21.4 万吨

澳大利亚

20.5 万吨

20.9 万吨

21.3 万吨

美国

16.4 万吨

16.8 万吨

17.1 万吨

其他国家和地区1

17.2 万吨

17.5 万吨

17.9 万吨

合计

268.8 万吨

274.2 万吨

279.7 万吨

加征关税税率

55%

55%

55%

1   指除巴西、阿根廷、乌拉圭、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以及排除适用的发展中成员国家/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具体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为:


2026年1月1日起,进口牛肉未超出上表规定数量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自进口牛肉达到上表规定数量的第3日起(含当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55%关税。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


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或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9%,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本案是中国第三起保障措施调查案件,有关本案裁定公告请参见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方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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