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to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Chinese | English
主页 > Anti-Dumping > 保障措施 > 典型案例 >
 保障措施典型案例 
中国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案
    (1)案件回放
       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联合国内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家重点钢铁企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2002年5月20日,原外经贸部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被调查产品包括11大类25小类84个税则号的进口钢铁产品。
      2002年5月21日,外经贸部作出初裁决定,对9大类48个税号的钢铁产品实施为期180天、税率为7%~26%的关税配额性质的临时保障措施,并继续进行保障措施最终调查。
      2002年11月19日,原外经贸部最终裁定,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钢薄板(带)5类钢铁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成立,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从2002年11月20日起对上述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性质的为期3年的最终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
      我国于2003年12月26日终止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
      (2)案件效果
       该案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实施的第一起保障措施案。
       2002年3月,美国启动钢铁保障措施而引发的全球钢铁贸易纠纷。中国在此背景下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这是中国钢铁产业针对全球钢铁市场出现的特殊情况,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次有益尝试;是中国政府在依法调查和裁决的基础上,为维护产业安全采取重大贸易救济措施的一次成功实践。
       保障措施实施以来,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大大提升。钢铁行业尤其是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实施保障措施的有利时机加快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整体状况明显好转。这一措施的实施,也促进国内钢铁企业抓紧结构调整,促进了我国高附加值产品和以往短缺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大幅增长,质量逐步提高,使我国钢材进出口格局出现历史性突破,进口下降,出口加快。
COPYRIGHT © 2017 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20162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