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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反倾销申诉典型案例 

       截至到2006年12月,中国共发起进口反倾销调查47起,涉及轻工造纸、化工、钢铁、化纤、电子通信和涉农产品等各个行业,这些行业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尤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后,进口的不公平竞争得到遏制,国内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明显好转,在一个公平贸易的环境下得到喘息机会,改善经营管理,大幅度提高了产业竞争力。
       一、轻工造纸行业
     (一) 新闻纸反倾销案
     (二) 铜版纸反倾销案
     (三) 耐磨纸反倾销案
      二、钢铁行业
     (一) 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
     (二) 冷轧板卷反倾销案
      三、化工行业
     (一) 丙烯酸酯反倾销案
     (二) 有机硅反倾销案
      四、电子通信行业
     (一) 光纤反倾销案
     (二) 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
      五、涉农产品
     (一) 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
      六、医药行业
      七、机械行业

一、轻工造纸行业
     (一) 新闻纸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1997年11月10日,九家国内新闻纸厂家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这九家新闻纸厂家分别是: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
鸭绿江造纸厂、福建南平造纸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1998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初裁公告。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肯定性终裁公告,并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对上述涉案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9%~78%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案件效果
       新闻纸反倾销案是我国第一个反倾销申诉案件,开创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同时,它也为其他正在遭受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提供了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我所律师贺京华、蓝雄、郭东平曾经全面参与并承办了该案件,得到了国内产业界的好评。
       在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产品急剧下降,国内新闻纸产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资料显示,1998年7月份开始实行反倾销措施后,当年新闻纸的进口量就从1997年的45.34万吨跌到23.64万吨,2000年再跌到22.4万吨。进口新闻纸得到有效遏制,原先使用进口纸的用户逐渐转向用国产货。2000年我国新闻纸产量145万吨,2001年新闻纸产量173万吨,同比增长19.3%,2002年新闻纸产量为242万吨,同比增长39%。2004年新闻纸生产量300万吨,同比增长36.4%。2005年,新闻纸产量为330万吨左右。而2006年预计产量为420万吨,预计增长27.3%。
      此外,国内企业也逐渐朝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了像华泰集团、晨名这样的大企业,其中,华泰已经成为全球新闻纸第一大制造商。目前,国内几家主要新闻纸生产企业的技术装备和产品质量已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也正因为如此,今年我国的新闻纸出口量大增。
      (二) 铜版纸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2001年12月29日,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南造纸厂代表国内铜版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申请书,要求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2年2月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11月26日,案件顺利初裁。2003年8月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以上被调查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4%-71%的反倾销税。
       2、案件效果
       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后,铜版纸市场好转,价格也全面回升,国内造纸企业实现扭亏增盈后进一步发展壮大,从单纯产能扩张向“林纸一体化”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
       此前,国产纸与进口纸各占半壁江山。2000年,铜版纸的进口量大约102万吨,市场占有率接近2/3。立案后,2002年的铜版纸进口数量同比减少了40万吨。2003年,进口纸销量进一步减少,进口量52.34万吨,但市场占有率已降 17%。同时,企业的铜版纸国内销售量和出口量都有显著增长。2003年,国内铜版纸生产量为210万吨;2004年国内生产已达230万吨左右,出口35万吨。  2005年国内生产量达300万吨以上。
       铜版纸反倾销案的胜诉,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有利于国内整个铜版纸生产行业的充分调整和做大做强。
      (三) 耐磨纸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2005年4月14日,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代表国内耐磨纸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申请书,要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6月13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倾销存在。2006年12月12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4.1%――42.8%的反倾销税。
       2、案件效果
    
二、钢铁行业
       (一)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1999年6月1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立案公告,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4月13日,作出初裁决定。2000年12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决定自即日起对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4%――58%的反倾销税。
        2、案件效果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不锈钢消费市场,几乎全球所有的不锈钢供应商都把中国作为其重点目标市场。立案前,由于国外出口商的低价倾销,造成国内市场价格不合理的低落,不仅给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而且给众多合法经营的流通商也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国家调查机关开始调查后,国内市场才出现质的好转,逐步走向正常。
       反倾销措施之前,日本和韩国对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占到我国同类产品进口量的70%左右,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他们的出口数量开始相对减少。截止2005年底,中国国内(含韩国浦项等境外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企业的总产能已经达到300多万吨的水平,与国内市场需求基本相当。近几年国内新增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总体相当于甚至优于境外同类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同样水平的产品。目前,中国国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生产能力已经基本满足国内不锈钢市场需求。再过一两年,中国国内的不锈钢炼钢和热轧生产能力从总体上也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今后中国不锈钢产品的国际贸易结构将逐渐由大量短缺型转向比较优势互补型。
      (二) 冷轧板卷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2002年2月20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02年3月23日,原经贸部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5月20日,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2003年,9月23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即日起对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收0~55%的反倾销税。
       2004年9月10日,商务部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决定自即日起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2、案件效果
       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在2003年在总体上升的情况下,2004年上半年价格继续上升,特别是2004年1月14日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后价格大幅上升,并持续维持较高价位。据钢铁协会统计,200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企业冷轧板卷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6%左右,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进口比去年下降11%左右。中国大陆冷轧板卷的市场占有率约为50%,同比上升约6%。 总体而言,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国内冷扎板卷市场明显好转,进口相对减少,进口价格也保持在高位水平。

三、化工行业
       (一) 丙烯酸酯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1)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9年11月8日,上梅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北京东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吉联(吉林)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1999年12月10日,原外经贸部正式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11月23日,原外经贸部作出初裁。2001年6月9日,原外经贸部作出肯定性的最终裁决,决定自2000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丙烯酸酯征收31%~69%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
       2001年,上梅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北京东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吉联(吉林)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01年10月10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12月5日,原外经贸部作出初步裁决。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丙烯酸酯征收2%~49%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案件效果
       立案前,我国丙烯酸酯行业非常薄弱、急待政府大力扶持的行业。在日本、美国生产商大量倾销的情况下,我国丙烯酸酯生产企业基本无利可图,刚刚起步的国内产业处于全面亏损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丙烯酸酯行业的发展。
       2004年,我国丙烯酸酯产能已经达到23万吨;上海华谊公司开发的新型酯化催化体系对设备的腐蚀性较低,使用少量催化剂就能在相同的反应条件下高产率地制得丙烯酸酯,从而使我国丙烯酸酯生产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加之目前国内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较好,成品油价格远低于国际水平,国内丙烯酸酯生产商成本优势已经显现。目前我国生产的丙烯酸酯已远销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国外企业失去了向我国大举倾销的环境和优势。
       (二) 有机硅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5月19日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有机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有机硅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4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有机硅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9月29日,案件初裁。2006年1月1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以上被调查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13%-22%的反倾销税。
       2、案件效果
       有机硅反倾销案是国内产业合理利用WTO的规则保护产业利益的成功案例,本案以肯定性终裁结案对国内产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终裁后,国内产业状况有明显好转,当前有机硅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关数据显示,市场均价从2004年的每吨2.3万元左右上升到2005年上半年的3.4万元,同比上升16.3%左右。产量、利润、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产业竞争力得到提高,并且带动下游产业发展。

四、电子通信行业
       (一)光纤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2005年1月1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7%~46%的反倾销税。
       2、案件效果
      作为通信业的第一例反倾销案,光纤反倾销调查受到了业内的普遍关注,业内人士也纷纷褒扬此举,称这是中国光纤企业第一次变被动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它标志着我国光纤产业正在逐渐走向成熟,中国光纤企业已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生存能力。
      (二)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2006年3月3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6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6月1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裁。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幅度为15%~40.83%,期限五年。
       2、案件效果
       电解电容器是近年来我国乃至全球发展速度最快的电子元件之一,在通信电子、汽车工业、家用电器、工业自动化、军事及航空航天等领域得到广泛的运用。随着全球电子元件行业向我国转移,电解电容器纸的国内市场需求量高于全球的增长水平,我国电解电容器纸被认为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然而。日本公司为了加大对我国的市场开发力度,不惜代价降低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给国内产业造成恶性后果。浙江凯恩公司是目前全球范围内仅有的两家能够系列化生产电解电容器纸的厂家之一(另一家为日本NKK),2006年3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电解电容器纸产能也从3200吨提高至7500吨,增长一倍多,由于目前全球仅有这两家公司竞争,此次反倾销调查有望使凯恩公司业绩走出低谷。

五、涉农产品
       (一)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  
       1、案件回放
       2005年12月29日,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青海威思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团、甘肃兴达淀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昭阳威力淀粉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2006年2月6日,商务部正式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8月18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了肯定性初裁。2007年2月5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的最终裁决,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7%~35%。
       2、案件效果
       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是商务部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第一起涉农产品反倾销案件,受到了政府、企业和老百姓的广泛关注。
在初裁作出之前,来自欧盟的马铃薯淀粉的进口数量依然保持较为强劲的增长势头。初裁公布后,一方面,欧盟进口增长势头明显得到遏制,进口价格也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目前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的价格恢复到每吨6000元的水平;另一方面,国内受损害产业和企业得以较快恢复,产品销售价格回升,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效益显著增加。2006年上半年,国内马铃薯淀粉价格每吨3900~4000元;初裁后,国内马铃薯淀粉销售价格持续上涨,2007年马铃薯淀粉的价格已经突破5000元/吨。
       此外,马铃薯淀粉反倾销的另外一个意义在于给上游农民带来了福利,对扶持“三农”,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老东北以及对当地及周边农民脱贫致富、增加收入起到了重要的带动和辐射作用。2006年产季淀粉厂收购马铃薯的价格每公斤比2005年涨了5~6分钱。据青海省农业厅统计,立案后,青海农民平均每户增收400~1600元。仅因提高收购价,该省农民就增收6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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