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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中国首起反规避调查案作出肯定性裁定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5-09-04 作者:boheng

2025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对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案作出肯定性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的方式向中国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不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削弱了现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构成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9月4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税税率适用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期限为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之日。


适用反规避措施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英文名称: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G.654.C Optical Fiber)

产品描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是G.654光纤或G.654单模光纤的子类。G.654.C光纤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为: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4~0.20dB/km,色散系数不超过20ps/(nm×km)。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反规避措施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康宁公司                37.9%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33.3%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78.2%

4.其他美国公司                78.2%


本案是中国第一起反规避调查案件。2025年3月4日,应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可能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有关本案裁定公告请参见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方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现行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情况】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调整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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