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苯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作出肯定性裁定
2025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7号公告,对我所代理的苯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作出肯定性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英力士美国公司 287.2%
(INEOS Americas LLC)
2. 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44.3%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 其他美国公司 287.2%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 30.4%
韩国公司:
1.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2.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 (株)LG化学 12.6%
(LG CHEM, LTD.)
3. 其他韩国公司 23.7%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19.3%
(Mitsui Chemicals, Inc.)
2. 其他日本公司 27.0%
泰国公司:
1. 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0.6%
(PTT Global Chemic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
2. 其他泰国公司 28.6%
有关苯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的裁定公告请参见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方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