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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 正式立案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4-06-27 作者:boheng

        2024年0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甲苯胺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有关本案立案公告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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