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申请正式立案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4-05-20 作者:boheng
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被调查产品归在我国海关税则号39071010、39071090项下。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是今年我国对外发起的第三起贸易救济原审调查案件。有关立案公告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进行查询。
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被调查产品归在我国海关税则号39071010、39071090项下。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是今年我国对外发起的第三起贸易救济原审调查案件。有关立案公告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