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甲苯胺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作出肯定性裁定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5-07-04 作者:boheng
2025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今年第31号公告,对我所代理的甲苯胺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作出肯定性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对欧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2.其他欧盟公司 36.9%
有关甲苯胺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的裁定公告请参见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