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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正丁醇、乙醇胺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发布立案调查公告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4-01-02 作者:boheng

      2023年12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我国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台湾地区6.0%—56.1%,马来西亚12.7%—26.7%,美国52.2%—139.3%。

     2023年10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我国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美国76%—97.1%,沙特阿拉伯10.1%—27.9%,马来西亚18.3%—20.3%、泰国37.6%。

     有关上述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公告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方网站http://gpj.mofcom.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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