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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国内产业在不锈钢反倾销期间复审案件中获得最终胜利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1-11-18 作者:boheng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印度尼西亚所有企业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0.2%,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


         2020年11月20日,应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期间复审立案后,我事务所代理国内产业积极应对案件调查,与国内产业配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资料和抗辩、评论意见。


         2021年11月18日,因申请人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提出撤案申请,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


        至此,我事务所代理国内产业获得了本案的最终胜利,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仍为原审案件最终裁定的20.2%。


        有关不锈钢反倾销期间复审案件的裁决公告可以详见商务部官方网站www.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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