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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我所代理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

来源: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21-03-26 作者:博恒

        2021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倾销幅度为116.2%—218.4%,补贴幅度为6.3%—6.4%。商务部同时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116.2%—218.4%,根据相关规定,为避免双重征税,决定不征收反补贴税。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针对本次双反案件,商务部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8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葡萄酒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公告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方网站http://gpj.mofcom.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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